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质量监测的通知
为落实全面深化教育改革、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教育质量监测,完善教育监测体系,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教育质量监测建设
各地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,围绕课程、教学、考试等方面,加强各类教育质量监测建设,完善监测指标和评价体系,开展全方位、多角度的教育质量监测,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。
同时,要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手段,提高监测效率和精度。发展智能化评价系统,构建大数据平台,提高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,推动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向数字化和智能化方向迈进。
二、深化教育质量评价研究
加强对教育质量评价理论和方法的研究,推动教育监测体系和评价指标的不断完善和更新。同时,鼓励开展教育质量评价实践和创新,促进教育质量监测与改进教育教学质量相结合。
在教育质量评价研究中,还要进一步关注职业教育、终身教育和素质教育等重点领域,提高教育质量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。同时,要关注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学校之间的比较,推动教育均衡发展。
三、加强数据共享和应用
教育部门要加强数据保护和管理,推动数据共享和开放,促进教育质量监测数据的流通和应用。同时,要积极运用教育信息化技术,开发教育质量分析和评价系统,为教育决策和改革提供科学依据。
四、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
加强教育质量监测队伍建设,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,不断增强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。同时,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,培育更多高水平的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价专业人才。
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,提升教育质量监测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,逐步形成复合型、高层次的教育质量监测队伍。
五、加强领导和机制保障
要明确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的主导作用,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。同时,要理顺部门职责、强化工作协作,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的制度机制。
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落实教育质量监测工作,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。同时,要对教育质量监测工作进行跟踪和督促,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,确保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取得实效。
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为保证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,各地教育部门要提前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,逐步落实相关任务和措施。